(轉自公眾號北京啟信眾合文化科技有限公司)
做財務的都有過這樣的經歷:去銀行辦理業務,銀行收取的手續費、工本費等費用,只給提供帶有印鑒的回單,會計也只是憑這些回單入賬。
那么,回單可以作為入賬依據并稅前扣除嗎?
稅局明確了!
銀行手續費憑發票稅前扣除!
廈門稅務局就銀行手續費、利息開具發票的問題進行了答復:
答復內容: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)規定: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第十九條銷售商品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,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,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;特殊情況下,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”。
根據《國務院關于修改<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>的決定》(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)第二十條規定: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第二十條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、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,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。取得發票時,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?!?/span>
上面的答復可以簡單的總結為一句話:
銀行應當開;單位應當要。
其實很好理解,銀行也是企業,銀行提供的服務也是增值稅的應稅服務,當然應當開具增值稅發票;而作為服務的購買方,企業也必須憑發票進行稅前扣除。
而對于這種應當取得發票未取得發票的情況,后果當然應該由企業自己埋單了!不信看下面案例!
銀行手續費未取得發票
罰款+滯納金!
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:呼稅稽二罰〔2020〕6號
單位名稱:內蒙古XXX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
處罰類別:罰款
處罰事由:你公司2016年財務費用中共列支刷卡手續費24667.36元,經核實此類財務費用未按規定取得相關發票,僅以刷卡小票入賬,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,記入當年財務費用并在企業所得稅前列支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》第三十五條規定:“違反本辦法的規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,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;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:六、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?!钡囊幎?。
處罰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五條,五十一條
處罰結果:對該公司以其他憑證代替發票使用的行為處1,000元罰款。
這家企業以刷卡小票列支銀行手續費2.4萬元,而未取得發票,稅務機關對其行為處1000元罰款,并加收每天萬分之五的滯納金!
關于手續費
這些問題要清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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